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民初6696号

崔满法与王湘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满法;王湘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民初6696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