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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5民初857号

于殿池与吴江、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殿池;吴江;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5民初857号

原告:于殿池,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吴江,男,1986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某牧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于娟,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某牧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原告于殿池诉被告吴江、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于娟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殿池、被告吴江、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殿池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江偿还借款6万元;2.由被告吴江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2016年12月原告于殿池将6万元出借给被告吴江。 双方争议的要素:6万元是否为吴江与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确定为:被告吴江与原告于殿池的女儿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12月向原告于殿池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北汽幻速S6轿车的首付款。车贷三年,每月还款2561元。所购车辆用于家庭生活,2019年1月7日二被告离婚时,由被告吴江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一份。二被告离婚时,未对车辆进行分配,所购车辆登记在被告于娟名下,车辆由被告吴江占有,离婚后车辆贷款由吴江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吴江、于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殿池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吴江、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