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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914号

李美岩、任丘市帕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美岩;任丘市帕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岩,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任丘市帕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武艳华,该公司经理。李美岩申请执行任丘市帕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美岩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庞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