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2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女。
被执行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潍徐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明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爱华与被执行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鲁11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3月1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46373.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1100000117)已另案轮候查封,后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车籍登记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L×××**/鲁L×××**开乐牌汽车各一辆,现该车辆正在处理中。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必要、无工商登记。后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道达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纪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