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6187号之一
原告:韩保玲,女,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考,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鹏,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宋君,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韩保玲诉被告张鹏、被告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保玲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韩保玲负担。
审判长 郭 怡
审判员 张清国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