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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民初6187号之一

韩保玲与张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保玲;张鹏;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6187号之一

原告:韩保玲,女,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考,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鹏,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宋君,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韩保玲诉被告张鹏、被告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保玲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韩保玲负担。

审判长 郭 怡

审判员 张清国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