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1670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善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江东街**101
法定代表人:郭俊亚。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善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善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