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1民特67号
申请人:潘科力,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申请人:郎溪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清和苑**107、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36858588B。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平,该公司会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科力与申请人郎溪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双方约定违约金共计6800元,郎溪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前给付潘科力6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潘科力与申请人郎溪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汪菊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