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7民初335号
原告:廖永勇,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南省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才(特别授权),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向文新,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97号。
负责人:李松叶,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永勇与被告向文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永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才、被告向文新、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误工费26,100元(180元×1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元/天×25天),护理费10,200元(120元/天×85天),营养费6,300元(70元/天×9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2,3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停车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16时,被告向文新驾驶川WRB7**号车由宁南县葫芦口镇方向驶往宁南县城方向,与同向行驶由原告廖永勇驾驶的云CMR7**号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廖永勇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向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宁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向文新已全部支付。原告住院25天,经鉴定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被告向文新辩称:原告出院时给了2,000元,住院期间给了400元,出院后复查时给了100元车费。 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费用过高,护理费按120元每天计算,误工期过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每天算,护理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期限,原告未残疾不应支持营养期,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交通费须提供正规发票,停车费不属于赔付范围,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向文新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宁南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出院病情证明书1份;3.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门诊收费收据(鉴定费)2份;4.通用定额发票2份、摩托车修理及停车费收据1份。 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病历复印件、出院病情证明书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出院证明书明确了休息时间为3个月,应以此为务工期,原告实际住院23天;对鉴定书有异议,误工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未构成残疾,不应计算营养费;对鉴定费发票三性无异议,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交通费发票是鉴定时产生的,不是就医时产生,保险公司不承担;修理费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认可,停车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被告向文新的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向文新提交如下证据:1.住院费结算票据1份、门诊票据3份;2.病人费用明细汇总单打印件1份。 原告质证均无异议。 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费药20%后赔付给向文新。 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提交计算书列表打印件1份。 原告及被告向文新质证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自行委托对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有缺陷,本院予以确认;门诊收费收据(鉴定费)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通用定额发票(交通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收款收据(修理及配件、停车费)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9日被告向文新驾驶川WRB7**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云CMR7**号摩托车追尾,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向文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伤后送宁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5月4日出院,实际住院25天,产生门诊医疗费79元,住院医疗费19,044.10元。前述医疗费用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预付5,000元,被告向文新垫付13,123.10元。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同意赔付由向文新垫付的医疗费,但要扣除20%的自费用药,被告向文新同意扣除20%。另外被告向文新还支付现金2,100元给原告廖永勇。川WRB7**号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出了现场,并对原告摩托车进行定损,定损金额2,330元。 2019年4月8日,原告委托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期医疗费用及三期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1.廖永勇的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壹万五仟元;2.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20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60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日。
本院认为,本案中廖永勇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失,被告向文新系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廖永勇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约定由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向文新予以赔偿。 由于川WRB7**号轿车同时在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额未超出总赔偿限额,且向文新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本院不再区分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交强险与三者险的赔偿额。 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停车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车辆修理费票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但被告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本院按定损金额计算赔付。原告未构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交其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地实际及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告廖永勇的损失为:医疗费19,123.10元,误工费14,400元(120元×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护理费7,650元(145元/天×25天+115元/天×35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车辆修理费2,330元。 由于向文新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且同意扣除20%后赔付,由中国财保宁南支公司按扣除20%后的金额直接支付该部分医疗费给向文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原告廖永勇误工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7,65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车辆维修费2,330元,以上共计42,8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向文新由其垫付的医疗费10,498.48元(13123.1-13123.1×20%),计10498元; 以上款项由本院转付(户名:宁南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226421010400095240000000002;开户银行:农行宁南县支行;备注:华弹法庭案款)。 三、原告廖永勇退还被告向文新支付的现金2,100元,该款本院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赔付款中直接扣划给向文新; 四、驳回原告廖永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元,被告向文新负担450元,原告廖永勇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康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