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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448号

邹瑾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邹瑾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邹瑾芳,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邹瑾志,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号XXX室。申请执行人邹瑾芳为与被执行人邹瑾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折价款2,4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6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