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629执159号钱某某: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9民初164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629执1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