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236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
负责人:张联杰。
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沈圣,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李开芬,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黄文贞,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文贞,李开芬,沈圣(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渝0236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赵明灯
审 判 员 舒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天敏
书 记 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