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552号
原告:闫大庆,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春生,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庆与被告李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庆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大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闫大庆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