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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552号

闫大庆与李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闫大庆;李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552号

原告:闫大庆,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春生,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庆与被告李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庆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大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闫大庆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