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00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被执行人岳跃华,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被执行人郝国燕,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被执行人李艳秀,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南山泰苑。被执行人林丽军,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岳跃华、郝国燕、李艳秀、林丽军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