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1156号
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长沙崇德堂珠宝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邓益南。
被
申请人:苏晓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崇德堂珠宝有限公司、邓益南、苏晓浪xxx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崇德堂珠宝有限公司、邓益南、苏晓浪的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xx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xxx,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崇德堂珠宝有限公司、邓益南、苏晓浪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涌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