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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298号

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Friendship Holdings Ltd((友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FriendshipHoldingsLtd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298号

原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FriendshipHoldingsLtd(友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PortcullisTrustNet(Samoa)LimitedPortcullisTrustNetChambersP.O.Box1225ApoaSamoa。

法定代表人:黄计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FriendshipHoldingsLtd(友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FriendshipHoldingsLtd(友顺股份有限公司)系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没有约定,应适用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08元,减半收取计81254元,由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