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0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农民,生于1965年4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姜万强,男,汉族,农民,生于1970年7月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姜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304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2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4元。本案执行费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即对相关帐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其工商登记的信息;其名下互联网帐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证券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陕CXXX**号长安牌面包车的车辆户籍进行了冻结,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注册日期2009年7月4日)。经实际调查,在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陈仓区XX镇XX村查找被执行人并进行实际调查,其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全家在麟游县居住生活,具体地址不详,在该村有几间民房,再无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先后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上述调查及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表示其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虽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仅对车辆的户籍进行了冻结。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消及信用惩戒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2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婷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