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481执44号
被执行人:赵泽东,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关于赵泽东罚金执行一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晋04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依其判决:被告人赵泽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书缴纳,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赵泽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2、向赵泽东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赵泽东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罚金0元,未执行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书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任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