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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81执44号

赵泽东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赵泽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481执44号

被执行人:赵泽东,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关于赵泽东罚金执行一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晋04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依其判决:被告人赵泽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书缴纳,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赵泽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2、向赵泽东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赵泽东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罚金0元,未执行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书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任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