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23财保102号
申请人:余宏应,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胡文英,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胡久海,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胡久璜,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应,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四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金墩村民组。代表人:胡文凡,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村民组组长,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原三里小学。
法定代表人:胡久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余宏应、胡文英、胡久海、胡久璜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的征地补偿款11.5万元予以保全。高峰自愿以其所有的皖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金墩村民组、被申请人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的征地补偿款11.5万元;
二、查封高峰所有的皖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训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