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326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花城大道武汉生态城碧桂园综合楼****。
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涛,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与被告熊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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