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2174号  原告高永利,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玉泉,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利诉被告胡玉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永利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永利承担。 审  判  长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
人民陪审员     姚可选 二一九 年 六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婷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