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
法定代表人:刘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辉,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茹长文,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茹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茹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奎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宗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