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蒲炳金,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隆回县/div>
被执行人:范北丽,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隆回县/div>
被执行人:蒲炳贵,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隆回县/div>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炳金、范北丽、蒲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炳金、范北丽、蒲炳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蒲炳金、范北丽、蒲炳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湛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