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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1906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友、张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友;张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906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翠凡,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友,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雪丽,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友、张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学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鑫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