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906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翠凡,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友,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雪丽,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友、张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学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鑫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