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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执1050号

李卫祥、李洪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
李卫祥;李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祥,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如富,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景宝。

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祥与被执行人李洪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卫祥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洪才付给申请人土地流转金4666元及违约金20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李洪才在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