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祥,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如富,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景宝。
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祥与被执行人李洪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卫祥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洪才付给申请人土地流转金4666元及违约金200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李洪才在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