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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4执64号

王某某、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某某;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2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当当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972420655。

法定代表人:周世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富劳人调书字第(2018)第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工资472208元及执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983元。因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40件执行案,故以(2018)云0124执276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云南隆源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民县东村镇乐在村委会土地证号为富国用(2011)第74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部分生产钛白粉机械设备(煤气发生炉等)及富民县散旦镇汉营村委会当当箐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其中位于富民县东村镇乐在村委会生产钛白粉机械设备流拍;富民县散旦镇汉营村委会当当箐的机械设备以1085207元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本案根据执行标的分得案款126976元。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以及依法查询房产并将执行情况约谈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部分执行到位,除无法处置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厚兴

审判员  刘郭华

审判员  宣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