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9)豫行赔终2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法,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辉,漯河市郾城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李村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div>
法定代表人:赵学义,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法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郾城区政府)、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李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村居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行赔初5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法及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被上诉人郾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兴辉、郭晓果,第三人李村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学义、委托代理人徐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房屋被拆补偿款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郾城区政府和李村居委会同意向李海法支付拆迁补偿款(含房产价值、室内物品损失、营业损失等)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人民币180万元),李海法自愿撤回对郾城区政府、李村居委会就其房屋被拆除赔偿诉讼及其他主张;
二、郾城区政府和李村居委会自本《行政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海法支付上述款项;
三、李海法自愿撤回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
四、郾城区政府、李村居委会和李海法对该房产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行赔初56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付景辉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上官宁
书记员陈康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