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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1542号

郭玉庄与陈梓承、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庄;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陈梓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民初1542号

原告:郭玉庄,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告:陈梓承,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郭玉庄诉被告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陈梓承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郭玉庄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庄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玉庄负担。

审判员  邓非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