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102民初7535号
原告:邱德福,男,汉族,1937年8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梅,系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8838U。
负责人:王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德福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德福诉称:2015年10月13日16时,在和平区南五路振兴街,陈殿财驾驶辽A×××××号汽车与原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支队责任认定,陈殿财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陈淑兰系肇事车辆车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
一、医药费21,961.97元、护理费4,157.95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发生费用另行起诉。
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于2015年,根据诉讼法中有关规定,人身侵权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立案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 二、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德福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昌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靖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