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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保997号

李洪忠与王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保997号申请保全人:李洪忠,住肥城市。被保全人:王树泉,住泰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洪忠与被保全人王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鲁0983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泉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