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3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燕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先泰,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友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6600、律师代理费18897元、案件受理费36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5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38元,合计423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