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1957号
原告:张士臣,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玲,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红庆,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张士臣与被告姜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士臣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臣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张士臣负担。
审 判 长 姚亚林
审 判 员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