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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民初1957号

张士臣与姜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士臣;姜红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1957号

原告:张士臣,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玲,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红庆,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张士臣与被告姜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士臣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臣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张士臣负担。

审 判 长  姚亚林

审 判 员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