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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1民初2948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294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务部项目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48。

法定代表人:陈昆嵘,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办公楼2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杜宝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全,男,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虹蕴

审 判 员  刘世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