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3民初3204号

王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204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洪某,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洪某主体不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