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204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洪某,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洪某主体不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