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3民初1536号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琪,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封稳刚,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黄长英,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稳刚、黄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稳刚、黄长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封稳刚、黄长英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4776.92元,逾期加收利息338.04元,本息合计25114.9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封稳刚,因家用于2016年12月19日在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24个月,约定月利率8.3124‰,2018年12月19日到期,逾期贷款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利息已结至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4,776.92元,逾期加收利息338.04元,本息合计25,114.96元。2015年7月28日,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开业,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封稳刚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长英对此笔贷款出具夫妻共同债务承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封稳刚、黄长英未做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封稳刚、黄长英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19日,被告封稳刚与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用途为家用,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6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月利率8.3124‰,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同日,被告黄长英与原告签订了《共同债务承诺书》。截至2019年4月30日,封稳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776.86元,逾期加收利息338.04元,本息合计25,114.90元。另查明,被告封稳刚与被告黄长英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稳刚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封稳刚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封稳刚、黄长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封稳刚、黄长英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稳刚、黄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776.86元,逾期加收利息338.04元,本息合计25,114.9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其后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封稳刚、黄长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