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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8执561号

徐三春、张定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三春;张定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8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三春,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张定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三春与被执行人张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2828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国武

审判员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万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