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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刑初42号

徐光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胡文勇;徐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刑初42号自诉人胡文勇,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人徐光东,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3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虎门站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自诉人胡文勇以被告人徐光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文勇于2019年6月24日以被告人徐光东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东全部履行义务,自诉人胡文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光东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文勇撤回对被告人徐光东的自诉。

审判长  谭文芳

审判员  覃方平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