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主要负责人范国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顺,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宋晓峰,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织机构代码56856305-X。法定代表人徐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涵海艺术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一村**织机构代码06906314-9。法定代表人宋晓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顺、宋晓峰、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涵海艺术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8)鲁0214执221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再次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岛涵海艺术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晓峰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缴纳社保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晓峰在青岛涵海艺术品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该公司已歇业,且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2014年7月以后缴纳社保信息,被执行人徐顺在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该公司已歇业,且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诉讼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鲁0214民初5771号民事裁定书正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顺所有的鲁B×××**号(宝马牌)和鲁U×××**号车(昌河牌待报废)车登记手续,未能实际扣押,于2017年10月11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顺、宋晓峰共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楼××单元1102户(复式)房屋登记手续。综上,被执行人徐顺、宋晓峰、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涵海艺术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桂升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