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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641号

倪文成、秦守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文成;秦守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641号申请人倪文成,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秦守慧,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倪文成申请执行秦守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文成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5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守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4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782民初5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