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1民初104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蒲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南塬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