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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9330号

李其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其英;高超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3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其英,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执行人:高超,男,蒙古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其英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