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3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其英,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执行人:高超,男,蒙古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其英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