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营,男。
被执行人:倪某生,男。
被执行人:李某英,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营与被执行人倪某生、李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某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某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4073.11元,在中国银行有银行存款2831.31元,均已冻结。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英名下有任何车辆,被执行人倪某生名下有东风牌车辆一部,,但并未实际控制。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倪某生、李某英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除查封车辆外其他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姚庆安
审判员 吴平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