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汪闯,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潭惠小区玉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181210540W。
法定代表人:黄大洋,经理。申请执行人汪闯与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鄂112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闯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闯支付工程款888635.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6元、保全申请费1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43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网络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在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享有到期债权,并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裁定将该到期债权216015.81元予以提取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到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黄大洋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汪闯,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闯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