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1956号
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
负责人:张创国,系南江镇镇长。
被告:易迈山,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易迈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易迈山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发达
书记员张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