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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6民初1956号

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与易迈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易迈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1956号

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

负责人:张创国,系南江镇镇长。

被告:易迈山,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易迈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易迈山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发达

书记员张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