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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刑初230号

张站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张站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刑初230号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张站君、管兰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站君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中信银行经开区支行账户上款项53624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智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