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27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景艳华,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韩珊,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明清,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艳华、韩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李红、杨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陈明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陈明清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其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3625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清有养老金,申请人景艳华、韩珊与被执行人陈明清就本案剩余执行款47105元与(2019)陕0727执46号案件中陈明清未付的执行款19352.63元(两案未付执行款合计66457.63元)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6月起每月全额扣划陈明清养老金银行账户中所有存款,陈明清每月只保留基本生活费560元,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清偿(2019)陕0727执46号、(2019)陕0727执56号执行款,直至66457.63元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杨飞主动交纳4556.85元后,就剩余执行款7528.15元与申请人景艳华、韩珊达成和解协议:杨飞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7528.15元执行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略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7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君
书 记 员       刘  宁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