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姚超建,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姚超建与赵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卫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赵卫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3、2019年5月7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赵卫华房地产登记情况。4、2019年5月7日,向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赵卫华公积金缴纳情况。5、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赵卫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6、2019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卫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7、2019年6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卫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8、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赵卫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9、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卫华住所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赵卫华财产情况。10、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姚超建,申请执行人姚超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赵卫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审判员 王改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娜娜
书记员冯军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