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保317号
申请执行人:邢学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郑晓宁,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执行人邢学旺与被执行人郑晓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鲁1526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郑晓宁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一辆。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晓宁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一辆,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