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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保317号

邢学旺、郑晓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学旺;郑晓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保317号

申请执行人:邢学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郑晓宁,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执行人邢学旺与被执行人郑晓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鲁1526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郑晓宁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一辆。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晓宁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一辆,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