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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恢2533号之一

黎红春、廖祥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红春;廖祥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恢2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红春,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少峰、莫桦君,分别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廖祥涛,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红春与被执行人廖祥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恢2533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笑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