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3224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凤,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刘立场,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