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西峡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淅川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杨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甲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执行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宝欣 百度搜索“”